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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前提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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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3 11:45: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公约》于 1969 年签署,巴西于 1992 年批准,“一般”提到了从受孕起的生命权——而不是像指南所声称的那样是无条件的——正是因为它包含了这样的观念:妇女的尊严和权利。健康的广义概念是"身体、精神和社会方面的全面健康,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是受到国际保护的人权。美洲人权体系在两个典型案例中确认了这一解释:《宝贝男孩诉 电话号码数据库 美利坚合众国》(1981 年),这导致美洲人权委员会发布了第 23/81 号决议,随后又发布了在 Artavia Murillo 等人诉哥斯达黎加案(2012 年)中,美洲法院认为,“一般而言”一词不仅意味着确立法律例外,而且“授予一个人对胚胎的状态”。 在 STF 范围内,Ayres Britto 部长报告的 ADI 3510 中进行了相关讨论,涉及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宪法性。当时的定义是,宪法没有规定生命开始的确切时刻,因此“它并没有使人类生命的每一个阶段都成为一种自主的法律利益(……)”。有人回忆说,“某物成为人类的潜力已经足以掩盖它,在宪法之下(……)”,但“三个现实并不混淆:胚胎是胚胎,胎儿是胎儿,人就是人。

毕竟,有人指出,“强加[试图植入体外受精产生的所有胚胎](……)将意味着以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对待女性”,并铭记“这样胚胎“在体外”,充分的生命权得到了承认,有必要承认子宫的权利。这是一个未经宪法授权的主张”。 多年后,在 ADPF 54 中,部长 Marco Aurélio 报告了对无脑胎儿出生进行治疗性预期的可能性,STF 专横地指出,“巴西是一个世俗共和国,在宗教方面表现出绝对中立”。艾尔斯·布里托部长在一次一致投票中还表示,关于强奸案件,“对此类定罪是 ad perpetuam rei memoriam(为了永久记忆这件事),从某种意义上说,强加怀孕状态其本身,以及与最初最不想要的婚姻的共存,对强奸受害者来说可能意味着一种令人不安且永久的酷刑状况。



从这些法理学里程碑中应该得出的更广泛的结论是,妇女也是人,她们的身体不应该被视为纯粹的容器,缺乏主观性,她们不应该成为涉及怀孕而不想要怀孕的酷刑的受害者。除此之外,最直接、无可辩驳的结论是,胚胎或胎儿的生命权并没有像卫生部所希望的那样无条件享有,尤其是损害了女孩和妇女的基本权利。 该小册子指出“所有堕胎都是犯罪”,旨在羞辱那些使用合法堕胎服务的人。然而,案文本身自相矛盾,进一步指出,“在刑法学说的范围内,普遍的理解是,惩罚性是犯罪概念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来看,犯罪原则上会被排除”。不管这一保留如何,重要的是这种讨论对于定义权利的获取轨迹来说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陷阱。国家选择在《刑法典》第 128 条和 ADPF 54 中定义的假设中不惩罚堕胎,足以确保相应的公共政策不会充满手册试图设置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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